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领事处位于南京西路1038号梅隆镇广场8楼. 领事处只签发赴美非移民签证. 在上海领事处申请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必须居住或工作在上海领事馆的领事区-包括上海、浙江、江苏和安徽三省一市. 所有移民类签证, 包括未婚妻/未婚夫签证(K1)由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受理.(电话:020-81218000,传真:020-81218341)
申请赴美非移民签证的基本流程
第一步:
购买预付费的加密电话卡.
您可以在中信银行或登录http://www.usavisainformation.com.cn在线购买.根据该加密号码, 申请人可以致电美国驻华大使馆及总领事馆签证预约服务中心,以确定签证面谈时间.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支付 54元人民币获得一个加密号码并可通话12分钟,或支付36元人民币获得一个加密号码并可通话8分钟. 申请人可在线购买该加密号码,网址为: http://www.usavisainformation.com.cn.大多数的中信银行均出售预付费的加密电话卡.如需中信银行各分支机构的详情,申请人可登录网站www.ecitic.com查询, 申请人也可以从国内拨打95558致电中信银行的客户服务部门。
第二步:
致电美国驻华大使馆及总领事馆签证预约服务话务中心,以确定签证面谈时间
申请人的面谈时间可以通过致电中国话务中心进行预约.从中国国内的任何地方致电签证话务中心均可拨打电话4008-872-333. 国外致电者可拨打86-21-3881-4611.话务中心的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早7点至晚7点(节假日除外),周六早8点至下午5点.话务中心的客服人员可以帮您确定签证面谈时间,还能为您解答有关签证申请流程的问题.请申请人电话预约时务必提供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访美目的、是否有过拒签史及拒签日期等相关信息.
第三步:
支付810元人民币非移民签证申请费,并保存好申请费收据
非移民签证申请费为人民币810元.您可以在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支付.中信银行将开具申请费两联收据(一联为白色,一联为浅褐色).请妥善保存两联收据并于面谈当天出示.
第四步:
填写申请表格
所有申请人都需要完整填写DS-156表格.领事处鼓励申请人在网上填写带有条形码的DS-156表,网址为:http://evisaforms.state.gov.有条形码表格的签证申请将得到优先处理.年龄超过17岁的申请人还需要填写DS-157表格.所有学生签证,交流访问学者签证的申请人还需要填写DS-158表格.所有的申请表格可以在中信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领取,或在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官方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www.usembassy-china.org.cn/shanghai/visa/.申请人必须用中,英文分别填写表格的中,英文版.外籍人士只需填写英文版表格.
第五步:
拍照
申请人务必在中,英文的DS-156表上分别贴好二吋签证申请照片(拍摄于最近六个月内,约为50毫米x50毫米的正面头像照)。
第六步:
支付100美金SEVIS费,并保存好收据
SEVIS费仅适用于学生和交流访问学者.学生及交流学者信息系统由美国国土安全部负责管理和维护.大多数的F-1, F-3, M-1, M-3和J-1类签证的申请人在初次申请时需要支付此费用.申请人务必于面谈之日前完成支付手续,并于面谈时出示付费收据.详情请参考:www.fmjfee.com
第七步:
准备申请材料
请于面谈当日带齐所有申请表格(DS-156, DS-157, DS-158).而且,根据不同的赴美目的, 申请人还应准备并出示:邀请信,学校的录取通知和奖学金的书面证明,银行证明,家庭合影,结婚证,I-797表(针对H, L, O, P, Q类签证的申请人),DS-2019表(针对J类签证的申请人), I-20表(针对F,M类签证的申请人),SEVIS费的收据(针对F,M,J类签证的申请人),中信银行签证申请费两联收据,旧护照,在美期间的延期证明等.根据不同情况,申请人也可能需要出示个人简历,科研计划,美方导师或研究员的简历和出版物清单等材料.领事馆建议申请人准备英文的,或者是带有英文翻译的书面材料.同时,您的有效护照的有效期必须比您本人预计抵达美国的日期长至少六个月.
领事馆将向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赴美签证:您必须有清晰明确的赴美目的,与美国邀请方有真实可信的关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支付本次旅行所产生的费用,并且能够出示足够的证据表明您与中国或您的祖国在社会,经济等方面有着牢固而不可分割的约束力,以确保您在美短期,合法的居留后能够按时返回.
第八步:
准时到领事馆面谈
美驻沪总领事馆签证处位于南京西路1038号梅隆镇广场8楼.申请人在进入领馆前务必先在梅隆镇广场江宁路门排队领取号码牌.请注意:任何的包裹,手机,传呼机等电子产品一律不得带入领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向领馆保安寻求帮助.
第九步:
支付签证签发费
根据不同情况,如签证类型,申请人国籍,签证有效期等,您有可能需要支付签证签发费. 签发费的具体数额是依据两国对等条约制定的.(绝大多数的中国籍签证申请人无需支付签证签发费) 签证签发费将在签证申请批准后,由领事馆的出纳收取.签证签发费及两国对等条约详情,请参考: http://www.travel.state.gov/visa/reciprocity/index.htm
中信银行代传递服务
有赴美经历者再次申请赴美签证时可享受代传递服务. 凡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申请人可到中信银行指定机构委托办理代传递服务:
- 申请人必须曾经获得过美国非移民签证, 且最近一次签证是在上海申请的
- 申请人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或签证有效期截止日起12个月之内(包括12个月)递交新申请
- 申请人上一次赴美停留的时间没有超过30天
- 申请人必须申请与最近一次相同类型的美国签证
- 申请人在获得最近一次美国签证以后没有被美国拒签过
商 务 签 证 和 旅 游 签 证
(B-1, B-2)
为了获得赴美商务或旅游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赴美的目的仅为短期的商务活动或旅游。申请人需证明其有足够经济能力支付在美国期间所需费用;在本国有紧密的社会、经济和其它关系能使其在短期合法的在美停留后回国。根据 1952 年 《移 民 与 国 籍 法》 修正案条款中第 214 (b)条款,申请人只有通过向领事官员证明上述因素以消除其移民倾向后方可获得领事官员签发的签证。
签 证 信 息 及 申 请 材 料:
- B-1 签 证:B-1签证是签发给赴美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的申请人的。商务活动包括协商合同、参展和参加会议、短期培训及与美方客户洽谈协商。B-1签证持有人不得在美工作。B-1签证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携带其拟在美从事商务活动的相关材料,包括发自美国邀请方的邀请函原件,详细说明访美目的,与美方合作伙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如赴美检测、购买机器、软件或其它设备,请提供该设备的相关信息,如产品宣传手册或产品目录等。申请人还应带好其与中国有着紧密联系的证明,该类证明包括(但不仅限于)银行明细单、公司在职证明、资产证明、结婚证、家庭照片、及以往赴美证明。
- B-2 签 证:B-2 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国旅游的申请人的,包括观光、治病、探亲访友以及参加会议。该签证持有者不得在美国停留期间就业。B-2签证申请人在面谈时可带上美方亲友的邀请信,准备参会或参加旅行团的申请人需带好相关确认函,申请人经济能力和赴美目的的证明,或在美亲戚或朋友愿意负担该申请人在美其间所有费用的证明。其它可证明申请人个人情况的材料如结婚证、在职证明、银行存折、及工资单等也很重要。
学生签证指南 (F-1, M-1 签证)
学生签证申请人请注意,即便你是符合该签证要求的申请人,领馆也不能早于I-20上注明的入学日期前120天前签发签证。学生申请人可以在120天之前申请,即使符合条件,也只能在开学前120天内获得签证。学生签证申请人还需注意的是,通常美国移民局不会允许学生在开学前30天入境。所以领馆建议申请人在申请时将以上因素考虑在内。
所有 F1、M1 申请人必须出示其录取学校所发的有效的 SEVIS I-20表。
SEVIS指的是学生及交流学者信息系统,其系统由DHS(从前称为INS)直接管理。任何一于2003年2月15日后发放的I-20表必须是SEVIS表的格式,另一方面I-20表中所包含的学生信息也会被存入SEVIS系统中。签证官只有在确认了SEVIS系统中申请人的电子信息后方会考虑是否颁发签证。2003年2月15日以前发放的ISEAS系统I-20表仍在使用,但需注意的是,一旦签证官无法在ISEAS系统中找到该时段学生申请人的有关电子信息,校方则需给学生发放一张新的SEVIS I-20表。SEVIS及ISEAS系统同样适用于学生家属,即F-2,M-2申请人。
F-及M-类学生签证申请人除了提供I-20表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英文DS—156表且此表须用条形码(请注意领馆不再接受非条形码表格),并在英文表上贴上一张6个月内的50mm*50mm的正方形照片;
- 英文DS—158表;
- 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则还需填英文DS—157表;
- $100美元SEVIS注册费收据(该费须在网上交付,网址为:www.fmjfee.com)
为获得美国学生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唯一的目的(而不是首要的目的)是学习; 他们有能力并愿意做全日制学生; 在不从事未经许可的工作的前提下,他们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学费、生活费以及应付突发事件的全部费用;他们有不可分离的社会、经济和其它因素使其在完成计划的学业后离开美国。
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已无条件地被有资格招收留学生的院校录取。学校必须提供填写完整的SEVISI-20表和录取通知。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应该证明他们有能力顺利地完成学业,并出具一些能证明自己学习能力和教育背景的资料,如:毕业证书、成绩单(包括所学的科目及成绩)以及学校所要求的其它成绩(如GRE、GMAT、TOEFL 等)。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在美完成学业后有归国计划。他们可以通过许多方式来证明这一点。比如:他们可以表明中国需要他们在美国所学的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他们来自一流学校、归国后能获得一份很好的工作。
学生签证申请人可能会在获签前因其所学科目或学习背景面临一些安全调查。为使该调查过程顺利进行,我们建议学生签证申请人在面试时带好相关简历、曾发表的论文复印件、将要学习科目的信息、学习所涉及的领域及导师的有关信息。通常完成该调查过程需4-6周甚至更长的时间。请此类申请人在安排面试及行程时充分考虑以上因素。
配偶子女探亲签证
(F-2, J-2, L-2, H-4)
要获得去美国短期逗留探望配偶或父母的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是 F-1, J-1, M-1, H-1, H-2 或 L-1 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且其希望单独进入美国与上述签证持有者团聚。
申请非移民签证须知:
F-2 签 证:签发给留学生 (F-1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J-2 签 证:签发给访问学者 (J-1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M-2 签 证:签发给参加专业的或其他被承认的非学术机构的培训的留学生(M-1 签 证 持 有 者) 的配偶、子女。
H-4 签 证:签发给赴美短期工作人员( H-1 或 H-2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L-2 签 证:签发给跨国公司经理(L 签证持有者) 的配偶、子女。
申请人需要出示下列的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相关文件以证明其和在美国的签证持有人的关系。比如:结婚证书原件,出生证明,相片等等。
在中信实业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 ( 810 元人民币) 的收据。
提供说明在美国亲属身份的证明。比如:赴美时护照及签证的复印件,相关的申请学生签证的 I-20 表格,交流学者签证的 DS-2019 表格或短期工作签证的 I-797 表格。
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资金使其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或不会在美国寻求非法就业。
交流访问学者 (J-1、Q-1签证)
概 况
“J”交流访问学者计划旨在促进在教育、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人员的知识和技术交流。参加者包括各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参加公司、机构和办事处在职培训的人员;各小学、中学和专业技术学校的教师;赴高等教育机构任教或从事研究工作的教授,从事研究工作的学者;赴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培训的人员;以及以研究培训和示范专业知识或技能为目的的访问学者。
“Q”国际文化交流计划则旨在促进美国与其他国家在历史、文化和传统方面的交流,并提供培训及就业机会。
特殊要求: 学术准备
“J”交流访问者必须有足够的学术准备和英语语言知识以保证申请人在接收其的教育机构或其他研究机构进行整个过程的学习。如果申请人的英文水平不足以让其完成整个学业。学院须出具文件证明为其安排特殊培训以提高其英语水平。
“Q” 交流访问者必须为18周岁以上;能将其国家文化特质完好表述的申请人。
医学教育与培训按照“J”交流访问学者计划参加医学专业本科学习和培训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几项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必须已经通过外国医学专业生考试。证明有足够的英语语言知识;必须在完成交流项目后回国居住两年,必须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作为访问学者赴美进行考察咨询,教学或研究而不行医的医生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J-1签 证 必 备 的 材 料:
- 填妥英文的 DS-156(条形码表格)、 DS-157, DS-158 申请表。
- 在中信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810 元人民币)的收据。
- SEVIS注册费收据(该费用可以在网上交付,具体网址为:www.fmjfee.com)。
- 一份完整的DS-2019表。参加“J”访问计划的学者必须出示由担保方出具的 DS-2019 表。
- 证明有足够的奖学金或个人的资金支付其所有的开销或者有为其开销所做的其他安排。“足够的资金”指申请人在美期间既不会成为公众的负担也不会靠未经批准的工作来支付其费用。
- 一本有效的护照,该护照有效期必须比申请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多至少6个月。
-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会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这主要指的是申请人在母国有无法放弃的居住权,且还有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及其他相关联系以确保其在美国合法停留期限结束后回国。1952年修改后的美国移民法214b条款中指出,任何一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且无法向移民官证明其没有移民倾向的申请人将无法获签。
Q-1签 证 必 备 的 材 料:
- 填妥英文的 DS-156(条形码表格)、 DS-157 申请表。
- 在中信银行交纳签证申请费(810元人民币)的收据。
- 一份批准书I-797表。参加“Q” 交流访问计划的人员需要有由美国移民局批准并由担保方出具的非移民工作批准书 I-129 表。当工作许可被批准后, 移民局将通知 I-797 表上注明的担保方。应该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不符合《 移 民 与 国 籍 法》的规定,即使其工作许可已被批准,也不能保证其获得签证。
- 一本有效的护照,该护照有效期必须比申请计划在美国停留的时间多至少6个月。
-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会在美国停留的期限到达后离开。这主要指的是申请人在母国有无法放弃的居住权,且还有不可分割的社会、经济及其他相关联系以确保其在美国合法停留期限结束后回国。1952年修改后的美国移民法214b条款中指出,任何一无法满足上述条件且无法向移民官证明其没有移民倾向的申请人将无法获签。